止痛退燒藥管制|明年10.23起只准於藥房、持牌處所售賣止痛退燒藥
香港政府於10月21日刊憲,將含撲熱息痛、阿士匹靈、水楊酰胺等成分的止痛退燒藥物加強銷售管制,由2023年10月21日起只准於藥房、持牌處所出售這些藥物。目前大部分超市及便利店分店都已持牌獲准出售藥物,料將不受新修訂法例影響,但網店或未經准許出售上述藥物,違例者每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,000元及監禁兩年。
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委員會亦向業界發信指,考慮到內地、澳門及澳洲的藥物只能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在藥房或藥店售賣,經委員會全面審查後,決定加強對含撲熱息痛(Paracetamol)、阿士匹靈(Aspirin)、安替比林(Phenazone)、鄰乙氧苯甲酰胺(Ethenzamide)、異丙安替比林(Propyphenazone)、水楊酰胺(Salicylamide)的藥物作出銷售控制,以保護公眾健康。
由2023年10月21日開始,如需購買以下成分的退燒藥:
- 撲熱息痛(Paracetamol)
- 阿士匹靈(Aspirin)
- 安替比林(Phenazone)
- 鄰乙氧苯甲酰胺(Ethenzamide)
- 異丙安替比林(Propyphenazone)
- 水楊酰胺(Salicylamide)
市民如需購買以上藥物,必須到藥房、藥行個或其他持牌處所購買藥物,除非超市,便利店如7-11需到申請有關牌照,其他商店如未申請牌照則不能管有或出售藥物。